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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考研法硕知识点梳理:历代中央司法机关变化

摘要:万学海文 赵健雄  西周:大司寇(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,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),小司寇(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,处理狱讼)。  秦:...

万学海文 赵健雄

  西周:大司寇(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,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),小司寇(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,处理狱讼)。

  秦: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,廷尉为中央司法审判官员,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。

  三国两晋南北朝: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,曹魏在廷尉之下设律博士,这一时期尚书台的司法审判权力逐步扩大。

  唐:唐朝中央设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三大中央机构。其中,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,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,职掌案件复核权,御史台为监察机关,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关,负责监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活动,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。

  宋: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。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,另立审刑院。此外宋初还增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机构,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。

  元:宗正府为负责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,同时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。刑部属中书省,职掌司法行政与审判。宣政院为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构,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。

  明清:大理寺、刑部、都察院为明朝中央的 “三法司”。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,主司审判。大理寺为复核机构。都察院有权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,监督法律的执行。

  清末修律时,刑部改称法部,掌司法行政,大理寺改称大理院,是专门负责中央司法审判的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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