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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科技大学关于公共管理硕士(MPA)学位授予实施细则(试行)

摘要: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公共管理硕士试行培养方案》、《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》和我校《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特...

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公共管理硕士试行培养方案》、《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》和我校《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订我校公共管理硕士(MPA)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。
 
一、资格审查
 
公共管理硕士(MPA)学位的申请资格由我校学位办公室按照校《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第七条的规定,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。对于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者,还需对其入学考试成绩进行审查。
 
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:
 
1. 在校期间受过“记过”以上(含记过)处分;
 
2. 未修满规定学分;
 
3. 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。
 
二、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
 
1. 申请人应在取得学籍起五年内申请学位,逾期不再受理。
 
2.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9门核心学位课程的学习。并参加和通过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政治课和学位英语考试。
 
3. 申请人应完成36个学分的MPA核心课、专业方向课的学习和考试,其中核心课的加权平均成绩应达到优良(75分)以上。
 
4. 核心课程未达上述要求,但每门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,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答辩。答辩通过者,准予毕业,但不能申请学位。
 
三、学位论文要求
 
MPA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员本人独立完成。若发现由他人代做等舞弊现象,取消该学员的论文答辩资格。
 
对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《关于公共管理硕士(MPA)学位论文的规定(试行)》。
 
四、学位论文评阅
 
MPA学生完成学位论文后,送交MPA教育中心,同时将论文上传校学位办“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”查重。学生集中到中心培养部领取、填写相关表格后,由MPA教育中心统一报送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。受校学位办委托,MPA教育中心组织专家组对论文进行预评审,然后聘请两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(评阅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并对MPA论文的要求有所了解)。论文评阅时间应不少于15天。
 
论文评阅一般集中进行,《论文评阅意见书》由MPA教育中心培养部统一寄送和回收,学生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。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学员保密,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。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,则由MPA教育中心培养部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阅;论文评阅中如有二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,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。
 
五、学位论文答辩
 
MPA学生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,由MPA教育中心集中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答辩。MPA学生的论文答辩由校学位办公室委托MPA教育中心统一组织,集中进行。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答辩者,应经MPA教育中心同意后,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。
 
答辩委员会由3名及以上本学科专业和有关学科、专业的正、副教授(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)组成。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(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)担任。
 
论文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,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,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,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、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。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。
 
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,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,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,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。
 
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同意,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的决议。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学生,可以提出申述。对论文答辩不合格者,经答辩委员会同意,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。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、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,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,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,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。
 
六、学位授予
 
MPA学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,由MPA教育中心统一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,申请时需按学位办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,以供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审议。
 
校学位办公室将MPA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汇总后,送“管理类专业学位分委员会”进行审查。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,坚持原则,严格把关,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,综合评价,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同意,方可作出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的决议。
 
学位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《答辩情况表》中,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,报校学位委员会。
 
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七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,讨论MPA专业学位申请者的学位,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同意,方可作出授予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。
 
学位获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,同时颁发公共管理硕士(MPA)学位证书。
 
七、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,由2001年1月5日校长工作会议批准实施。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委员会。
 
中国科大MPA中心
 
2014-10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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